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5〕35号)
珠海市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 号)于2025年7月1日到期废止。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符合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规定的,核定本市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不符合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的,可选择在本市按规定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参保人员最后参保地不在本市,但本市为其曾参保地:
1.符合本市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规定的,其医保关系可转回本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2.不符合本市和最后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本市作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按规定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3.不符合珠海市本市和最后参保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但实际缴费年限最长曾参保地为珠海市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本市作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按规定一次性缴费或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以及设置待遇等待期等有关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省未作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