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及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为切实做好安康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5〕20号)精神和我市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时间
安康市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从即时起至2025年12月25日。
三、待遇享受时间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5年安康市全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财政补助标准
2025年安康市全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
(三)资助标准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业农村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每人资助不低于200元,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4.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由卫健部门组织实施。
五、参保缴费激励政策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六、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
(一)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
退出现役当年及其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集中缴费期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按照我市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三)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四)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安康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参保缴费渠道
(一)参保登记渠道
1.线下办理方式。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线上办理方式。新增拟参保人员可使用线上参保渠道(陕西医保App、微信、支付宝内“陕西医保”小程序)中“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进行登记(暂仅供一般新增拟参保人员使用,参保资助人员需要前往拟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新增拟参保人员待线上自助登记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二)参保缴费渠道 1.线上缴费渠道:
(1)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作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银)开发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及自助终端设备办理缴费。
(2)手机APP:“微信”(光大云缴费-城市服务-陕西医保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云闪付”(城市服务)。
(3)微信公众号:“陕西税务”(掌上办税-社保缴费),“安康税务”(微办税-社保缴费)。
2.线下缴费渠道:
(1)与税务部门协作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或居住证)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
(2)村(居)委会、社区等代收代办点:缴费人可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代办点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询管理,开具缴费证明,缴费人通过E终端及电子银行缴费渠道缴费。
(3)税务大厅缴费渠道:缴费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或居住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或“医保钱包”共济给近亲属代缴医疗保险费(提示:使用个人账户共济功能为近亲属代缴医保费的,目前医保系统不具备出具缴费票据功能;需要缴费票据的,请不要使用共济代缴模式,直接按税务部门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八、参保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缴费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
(三)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在完成缴费3日后,可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门户-我要办税”选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进行打印;或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选择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凭证进行打印;或前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证明;或前往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乡镇(街办)/村组/(社区)打印“缴费证明”。
九、咨询电话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待遇政策等问题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问题咨询税务部门。
安康市2025年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咨询电话如下:
说明:关于安康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及业务咨询电话 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