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医保待遇政策解读之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
(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困境儿童;(四)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六)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九)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如何认定?
(一)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认定;(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认定;(三)总工会负责特困职工认定;(四)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认定。
三、医疗救助对象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一)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待遇
1.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实行全额资助参保;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定额资助参保,按照不低于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
3.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经参保的,不再资助当年参保费用。
(二)医疗救助住院与门诊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70%。以上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每日处方限额1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每日门诊处方限额30元/人,超过处方限额的部分救助基金不予支付。在乡镇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人,村(居)卫生机构门诊年度救助限额300元/人。
四、医疗救助待遇如何享受?
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服务。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街道)一级医疗机构为其基层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行属地基层首诊服务,并按照分级诊疗的相关要求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通过“一站式”医保结算平台,出院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报销。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可携带医保卡、病历资料、结算单、处方、发票、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在户籍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医保窗口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五、宿迁市医疗救助政策与业务咨询电话
宿迁市医疗救助业务咨询 电话:0527-84368938
沭阳县医疗救助业务咨询 电话:0527-83660902
泗阳县医疗救助业务咨询 电话:0527-85229116
泗洪医疗救助业务咨询县 电话:0527-89886879
宿豫区医疗救助业务咨询 电话:0527-84465130
宿城区医疗救助业务咨询电话:0527-829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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