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涟源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控工作,保障粮食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森林火灾,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划定涟源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
(一)定义:本通告所称秸秆系指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薯类、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其他焚烧可能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下列区域划入秸秆禁烧区:
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娄邵铁路、新娄邵铁路、沪昆铁路、沪昆高速铁路,共计4条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二广高速公路、娄怀高速公路、长芷高速公路,共计3条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207、G354、G55、G641、S210、S331、S50、S70,共计8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5.桥头河机场,共计1个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6.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三)秸秆禁烧区具体范围如下:
1.全域划定为禁烧区的乡镇街道(含龙山森林公园管理处)11个:白马镇、斗笠山镇、渡头塘镇、枫坪镇、湖泉镇、蓝田街道、龙山森林公园管理处(龙山社区)、茅塘镇、桥头河镇、三甲乡、石马山街道(含娄底高新区);
2.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烧区的乡镇街道10个:安平镇:唐家社区、金峰村、路馆村、界排坳村、四古村、望峰村、杨柳田村、臣甫村、长享村、桂长村、梅家村、田心山村、留石村、浆江村、岛石村、凉水井村、塘湾里村、水口山村、青山湾村、石联村、石等村、新万社区等22个村(社区);伏口镇:伏口社区、李家村、吴家桥村、长塘村、红卫桥社区、柏家社区、龙凤村、半山村、林家村、湘安村、温泉村共兴村、泽塘村、双岩村、梅湾村、柏树村等16个村(社区);古塘乡:枫木林村、望岩村、古仙界村、破石村、良院村古塘村、申家村、肖家村、砂托村、大湾里村、坪岭村、塘边社区等12个村(社区);荷塘镇:荷塘社区、山塘社区、枫树新村、密丹村、古楼村、观桥村、秀溪新村、衖子口村、湴里村、砂坪东村、白马友谊村、罗家桥村、礼左村、苓上村、神冲村、田心街村、塘湾村、崇木村、戴家村、富田桥村等20个村(社区);金石镇:白潭村、山茂村、双田村、七里社区、大桥村江边村、迪康村、常林村、岩岭村、腊树村、湖广村、湴田村湖洞村、桃林村、砂石社区、大塘园村等16个村(社区);六亩塘街道:毛坪社区、笃庆堂社区、峦峰村、秀溪社区、龙湾新村、红竹村、锦联村、六亩塘社区、芙蓉社区、同兴村康坪村、荆桥村、黄龙社区、桐车湾社区、树亭社区、扶珂村、胜利社区、良溪社区、利民村、牛角石社区等20个村(社区);
龙塘镇:南风社区、罗家冲村、双文村、文石村、小水村、柘合村、栗林村、龙欣社区、龙塘社区、毛塘湾村、井边村:联心村、洪界山村、河东村、双上新村、珠梅村、龙井村、马头新村、云河新村、沃草村、红星村、协兴村、洞庭村、新石桥村、莲花村、观塘村、水竹村、江口村、洞花村、茶坳村、洞冲村、长冲村、群力村、董家村、七宝村、富红村等36个村(社区);湄江镇:栗山社区、四房社区、排门村、仙女峰村、迎宾社区、塞海村、龙泉峡村、檀木山村、和平村、珍珠村、衣岭村、白石村、石牛村等13个村(社区);七星街镇:七星社区、同方社区、红联村、伏栗村、峡山村、白鹞村、红旗村、新民村、龙贵村、甘溪村、黑水塘村金井村、田湖村、甘庄村、大木村、雷鸣洞村、仙洞村、插花村、土珠村、檀山村、铁炉村、石溪村、虎溪社区、实竹村、湘波村、湴塘村、三竹塘村、石珠岭村、曲溪村、柏杨新村,茹草村等31个村(社区);杨市镇:孙水河社区、集祥社区、利新社区、泉溪社区永福团社区、香火堂社区、赛里社区、团山村、陡山村、板桥社区、双江口村、泉河村、七甲村、洄水村、五一村、龙凼村、金盆村、湖坪村、梅林港村、立珊社区、新龙潭村、车田新村、湘思村、长溪坪村、枧埠村、石家村、茶亭子村、大坳村、东坪村等29个村(社区)。
(四)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域
(一)限烧区范围禁烧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限烧区域。
(二)管控要求限烧区内,各乡镇街道向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部门申请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由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负责农村地区露天焚烧行为查处,城管执法部门依职责负责城区露天焚烧行为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应急管理、林业、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若干规定》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管理相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涟源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涟政通〔2025〕10号)同时废止。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涟源市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