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24〕17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海市民政局 北海市税务局 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医保发〔2024〕15号)等文件规定,北海市自2025年6月起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征缴工作并执行职工长护险制度,2025年9月起开展城乡居民长护险参保征缴工作,2026年1月起执行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现将长护险参保征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长护险缴费
(一)参加统账结合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同等比例各0.15%分担的方式,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参加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15%缴纳长护险保费,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中划转0.15%,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标准执行,通过网络平台或指定银行自行缴费。
(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方式的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长护险,缴费标准按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执行,通过网络平台或指定银行自行缴费。
(五)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缴费比例0.3%缴纳长护险保费(其中0.15%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0.15%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长护险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由市、县(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医保基金每人每年挂钩30元筹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与参保父母或监护人实行捆绑制,个人无需缴费,但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均须参加长护险,方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北海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