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和《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现就兴山县申报2025年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2023年、2024年已开始享受社保补贴,截至目前补贴期限还未届满的人员。
(二)经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以下六类新增就业困难人员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县城镇失业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2.失地农民;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4.建档立卡脱贫人口;5.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6.离校一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60%补贴(超过100%标准缴费的按100%标准给予60%补贴)。申报2025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须早于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若持有个体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必须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之后。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是公司(合作社)股东,不能申报此项补贴;2.未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失业金、失业补助金;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必须实现灵活就业且无单位缴纳社保记录;4.已缴纳灵活就业社保;5.须为兴山县户籍人员。
三、补贴申请时间及资料
本年度分两次集中审批,时间分别为6月和12月,符合条件的对象需携带市民卡复印件(兴山县外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明细凭证)等资料分别在5月底、11月底前在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完成申报。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律先缴后补,凭相关资料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申报,经乡镇初审汇总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县人社局审批,县财政局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由兴山县县财政局将社保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账户。
(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