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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桦树液资源行为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5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6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桦树液资源行为的通告

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桦树液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四库”功能,规范我市桦树液采集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桦树液采集工作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非法盗采、运输、买卖桦树液资源等行为,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林场桦树液资源属于国有,国有林场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桦树液采集,对桦树液采集行为负主体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林业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采集桦树液资源。

  二、桦树液采集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桦树液采集管理办法(试行)》(黑林草规〔2025〕1号),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过度采集导致桦树资源受损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盗采桦树液资源造成桦树资源受损的将根据本通告第二条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非法所得由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四、凡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盗采桦树液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有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盗采桦树液资源和代销、运输、收购盗采桦树液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另外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0456-7533238

  (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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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桦树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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