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甘南县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依据《草原法》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通知,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放牧,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二、养畜户要充分理解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自觉遵守《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关于草原禁牧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草原禁牧工作,充分做好饲草饲料的储备工作。
三、一经发现,放牧者应责令停止放牧,并由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四、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破坏禁牧工作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牧区域为甘南县所有草原。
六、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行。
(甘南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