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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关于草原禁牧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01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3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放牧,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为切实保护甘南县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依据《草原法》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通知,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放牧,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二、养畜户要充分理解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自觉遵守《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关于草原禁牧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支持草原禁牧工作,充分做好饲草饲料的储备工作。

  三、一经发现,放牧者应责令停止放牧,并由县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四、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破坏禁牧工作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牧区域为甘南县所有草原。

  六、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行。

  (甘南县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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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草原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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