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禁牧的通告
为加强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依据《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五常市林区实际情况,现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施业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等均为禁牧范围。包括:有林地、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湿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退耕还林地、其他草地等。
二、禁牧要求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
2.禁牧区域内农户饲养的牛、羊等草食动物,必须实行舍饲圈养。
3.林蛙养殖户禁止在承包区内放牧,按照林蛙养殖承包合同要求,林蛙养殖户有义务对承包区内违法放牧进行制止和报告。
三、禁牧期限
全年禁牧。
四、处罚措施
1. 对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只(头)牲畜以及致使植被破坏的面积和程度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拒不恢复植被或恢复植被不符合规定的,由位置所在单位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擅自移动或毁坏禁牧标志、界桩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监督管理
1.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牧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管。
2. 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51-56662110]。
六、其他事项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常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