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手机版  | 客服QQ:5967839  |  新加信息  |  更新信息  |  帮助中心  | 
当前位置: 首页 » 黄页资讯 » 综合信息黄页 » 正文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2-24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0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一、梅河口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政策

  待遇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50%;起付标准(线)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不设起付线;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累加计算,门诊医药费年度支付限额为350元。

  二、梅河口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病保障政策

  待遇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疾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计算,超过起付标准后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门诊慢病统筹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500元、300元,并与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支付比例为60%。根据病情诊断情况,可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多病种保障待遇,不受病种数量限制,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和门诊慢病保障年度支付限额为3900元。

三、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自付起付标准(线)按定点医院级别每年扣一次起付线,医药费用在各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梅河口市城乡居民省内门诊慢特病备案

(一)办理渠道:定点医疗机构

(二)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三)待遇享受方式:参保人携带病历材料至门诊慢特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申请,认定通过后,参保人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待遇。

注:申请省内(非县域)异地门诊慢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认定医院和定点医药机构查询方式:通过“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点击“慢病定点”或“特病定点”,查询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五、城乡居民跨省门诊慢特病备案

(一)办理渠道:“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二)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待遇享受方式:

 1、参保人在线上或现场提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享受慢特病待遇;

 2、申请跨省门诊慢特病备案业务,审核通过后,具备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10种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可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在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待遇;具备其他门诊慢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需携带门诊报销材料至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申请报销。

 注:申请跨省异地门诊慢病备案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认定医院和定点医药机构查询方式:通过“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点击“慢病定点”或“特病定点”,查询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

六、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住院保障政策

(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段)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七、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一)大病保险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4000元。

(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城乡参保居民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合规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其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起付标准以上0-1万(含1万元)报销60% ;1—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

(三)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40万元。

八、梅河口市城乡居民住院年度起付标准

2024年7月1日起,确定城乡居民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5500元,基本医疗保险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九、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办理材料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女50周岁、男60周岁)

 1.异地安置

(1)参保人就医地户口簿(异地身份证)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参保人就医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带公章);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异地安置

(1)参保人就医地户口簿(异地身份证)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就医地工作证明(带公章)或劳动合同照片或异地营业执照;

(3)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参保人就医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带公章);

(2)就医地工作证明(带公章)或劳动合同照片或异地营业执照;

(3)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3.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就医地工作证明材料(能证明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工作(劳动合同)、进修(学习)等的材料;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医保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十、梅河口市城乡居民转诊转院政策

(一)梅河口市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根据异地定点服务机构的级别,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具备异地转诊网上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吉大一院梅河医院(市中心医院)、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所、梅河口市天宝医院、海龙精神病院。

注:全国异地就医全部实行直接结算。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

十一、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异地急诊待遇

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或住院结算时,医疗类别选择“急诊抢救(留观)”或“急诊住院”可直接结算享受急诊待遇。

注:全国异地就医全部实行直接结算。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

十二、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一档待遇: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 

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市(州)内跨县域就医、跨市(州)县域就医的人员。 

二档待遇:转诊和急诊人员。 

 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包括跨省和跨市(州)非县域就医的转诊和急诊人员。 

三档待遇:自主就医。 

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包括一档待遇、二档待遇规定外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

注:全国异地就医全部实行直接结算。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

十三、城乡居民省内县域间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一)吉林省内参保人员到梅河口市就医,无需备案,“免申即享”参保地待遇政策。

(二)梅河口市参保人员到吉林省内其他县域(如东丰县、柳河县、辉南县、集安市、磐石市等)就医,无需备案,“免申即享”参保地待遇政策。

(三)梅河口市参保人员到吉林省内各市(州)(如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通化市、辽源市等)就医,需要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或异地就医备案,如果无任何备案直接就医,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就医支付比例下调20%。

注:全国异地就医全部实行直接结算。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医保支付比例在相应待遇档基础上降低10%。


          梅河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435-12393


打赏
 
 
[ 黄页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黄页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