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关于城区禁烧煤炭及其制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绥德城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含洁净煤、无烟煤、蜂窝煤等),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北至龙湾原烟厂,南至呜咽泉石牌楼,东至242过境线裴家峁段,西至五里湾大桥。
二、禁煤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商业门店及居民住户生活采暖一律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统一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禁止向禁煤范围内运输、销售煤炭及其制品。2025年9月1日起为全面实施阶段,城区禁煤范围内现存的煤炭及其制品要于2025年10月1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逾期未清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城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所属职工的禁煤工作。
四、凡是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清理煤炭及其制品,并能自觉实施煤改气的居民住户,经验收认定后,财政将给予一定奖补。具体补贴标准见另行通知。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煤范围内违规燃用、销售、储存、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警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禁煤管理工作,对各类在禁煤范围内违法违规燃用、销售、储存、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绥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0912-5779517;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0912-5630174;绥德县市场监管局:0912-5640225;绥德县交管大队:0912-561212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2025年8月26日)
说明:关于绥德县城区禁烧煤炭及其制品的信息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