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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区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1-09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1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市区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的通告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市区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的通告

  各在建工地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个体工商户、装修公司、产生装修垃圾的居民以及各装修垃圾收运公司:为切实加强我市装修垃圾规范管理,保障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推进装修垃圾“投、收、运、处”全过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投放便利、收运及时、收费规范、处置高效的管理体系,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漯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装修垃圾是指建筑垃圾五大分类中的其中两项,具体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以及居民小区、商业楼宇、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等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漯河市建成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开区、示范区、西城区)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均需由取得处置核准的清运车辆进行运输,由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无害化规范处置。

  三、本市装修垃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中规定“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由装修垃圾产生方支付装修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通过漯河市装修垃圾收运处管理平台(即环兴收运—垃圾收运处一体化平台)开展装修垃圾预约收集与费用支付。

  四、装修垃圾产生方应与正规装修垃圾清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装修垃圾清运公司应与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处置协议,使用符合标准的装修垃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运输装修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五、装修垃圾产生方不得将装修垃圾提供给未依法取得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未依法取得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装修垃圾收集、运输活动。

  六、对违反装修垃圾处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运输车辆出现泄漏、遗撒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特此通告。

监督服务电话:0395—2189110(市渣土办)

收运服务电话:18103952188(环兴公司);13839512967(利蔓公司);19903957808(建诚公司);建筑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电话:0395—5512707(金沙石公司)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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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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