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手机版  | 客服QQ:5967839  |  新加信息  |  更新信息  |  帮助中心  | 
当前位置: 首页 » 黄页资讯 » 综合信息黄页 » 正文

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13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3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疾病风险的重要民生工程。按时参保缴费,能让您和家人在面对疾病时有坚实的保障,实现“病有所医、医有所保”。为确保2026年度您的医保权益不受影响,请关注以下征缴政策并及时参保缴费。

  01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02缴费标准

  2026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确定我市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集中缴费期待遇享受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3参保缴费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25日。

  04参保资助标准

   同一参保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05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06参保缴费激励政策

   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07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选择农业银行、信合、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还可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或“医保钱包”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如您对缴费渠道和程序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对参保政策不清楚,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咨询电话

  税务部门 0916-3923968;0916-3921129,医保部门 0916-3921655;0916-2997939

  说明:关于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咨询电话的信息仅供参考。

打赏
 
 
[ 黄页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黄页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