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宁波市职工医保待遇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病具体信息,一起来看!
“账户段”—即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当年账户基金支付。
“自负段”—在个人当年账户资金用完后,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达到起付标准、进入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照规定,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付。
“共付段”—超出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的部分。
宁波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这一段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负担;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待遇具体见下表:
宁波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待遇具体见下表:
(注: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1200元)计算一次。)
大病保险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下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待遇(简称合规费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
保障水平: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不含特殊药品)累计后超过大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5000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分段支付:5000元(含)至2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80%;2万元(含)至50万元(含)部分,支付比例为90%。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医保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是指:
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不设置起付线,按住院待遇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应事先办理备案手续,由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在宁波市就诊人员由定点医院医保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异地居住人员可根据出院小结或病理切片报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小程序办理。
来源:宁波医疗保障、镇海发布
说明:关于宁波市职工医保待遇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