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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各用工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缴费提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7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12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利川市各用工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缴费提示

利川市全市各用工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对企业和员工意义重大,不仅为员工在养老、工伤等方面提供坚实保障,而且能够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企业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与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为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未参保单位应履行参保登记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已参保单位(个人)应履行社保缴费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录(含试用期职工)的,应在用工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报备并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报备用工时间起算。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备的,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和按照有关规定停缴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参保期从欠缴或停缴之日中止。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期从补缴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非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利川市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渠道

(一)利川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经办机构

  线上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湖北智慧人社”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网办;线下在利川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位于清江大道254号)2楼窗口和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大厅办理;此外,利川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还与利川市内的农行、建行、中银、汉口银行实现了社银合作,可以在家门口的银行咨询和办理社保业务。详情咨询电话:0718-7283707。

  (二)利川市税务局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线上提供“电子税务局”、“鄂汇办”APP缴费服务;线下在利川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位于清江大道254号)6楼税务专区和各银行营业大厅缴费。详情咨询电话:0718-7252222。

  人人有社保,生活更美好。希望各单位与个人积极响应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履行参保义务。利川社保人将与你们携手共进,共同努力推进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说明:关于利川市各用工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缴费提示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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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川市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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