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 (附全州各县市咨询热线)
科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有哪些?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2,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3,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哪些?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3,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五,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未取得授权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欢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
恩施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咨询电话: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商标与地理标志科:0718-8238321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8416720
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7290103
建始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3220428
巴东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4332595
宣恩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5834120
咸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6810233
来凤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6284220
鹤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5288456
说明:关于恩施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 (附全州各县市咨询热线)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