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嘉鱼县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政府定价项目),根据《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和393号)要求,本处非政府定价项目的公证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按照标的额的0.3%收取,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400元。
二、证明委托、声明、承诺、保证:每件收取200元。
三、办理遗嘱、保管遗嘱公证,按下列标准收取: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取1500元(含摄像费);2、保管遗嘱每件收取1000元(含摄像费);3、宣读遗嘱,每件收取600元(含摄像费),但在本处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嘱和继承公证的,免收宣读遗嘱费;4、清点保管遗产、担任遗产管理人,按遗产数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向申请人或领取人据实收取。资金保管费按提取金额的1‰收取,由领取人在提取时交纳。提存资金在提存当年一次性提取时,免收资金保管费。
五、证明收养或者收养协议:每件收取1000元。证明解除收养,每件收取2000元。证明认领亲子:每件收取1000元。
六、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向申请人或领取人据实收取。资金保管费按提取金额的1‰收取,由领取人在提取时交纳。提存资金在提存当年一次性提取时,免收资金保管费。
七、证明收养或者收养协议:每件收取1000元。证明解除收养,每件收取2000元。证明认领亲子:每件收取1000元。
八、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全证据公证费:工作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每件收取1500元,超过1小时加收900元,实际工作需要二名以上公证人员的,比照上述标准相应增加收费。
(二)现场监督公证费:工作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每件收取3500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200元,实际工作需要超过二名公证人员的,比照以上标准相应增加收费。 为企业破产重整、唱票计票、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现场监督、保全证据、方案策划等综合服务的,双方协商收费。
(三)拍摄服务费:由公证处安排拍摄人员拍照摄像的,工作时间在3小时(含本数,下同)以内,每件收拍摄费600元。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加收300元,超过时间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采用多个机位同时摄像的,比照以上标准加倍计算。其他公证事项需要拍摄服务的,比照本条收取。拍摄所得电子数据在20G以内的,不另行收取存储介质费用。拍摄所得电子数据在20G以上的,另行收取存储介质费用。拍摄费含拍摄、刻录、复制及上述的存储介质费。以上工作时间计时从公证人员赴公证现场出发时起算,至现场公证活动结束时止。涉及市外交通、住宿等费用的,双方协商收费。
(四)公证文书正副本总计页数超过50页的,据实另行收取打印费、复印费,黑白打印每页0.8元,彩色打印每页2元,黑白复印每页0.3元。当事人自行打印复印的,不收取打印复印费。
九、证明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用于继承遗产、领取保险金、工伤工亡赔偿金的,每件收取1000元,情况复杂的协商收费。
十、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最低每件收取1000元。对已受理并完成公证申请、笔录、审查的公证事项,尚未出具公证书时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手续费。因当事人提供的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一、代拟、起草或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元至500元。证明亲属关系,用于继承遗产、领取保险金、工伤工亡赔偿金的,需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每件收取100-200元,县城外的协商收费。
十二、公证抵押登记,每件收取1000元。
十三、使用“零接触”办证平台办理公证,在公证费基础上加收每件600元。同一公证事项每增加一个申请人加收200元。使用“零接触”办证平台,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核实的,对每人收取200元。
十四、提供上门服务,每次400元。去监狱、看守所等类似场所上门服务,每次收取600元。上门服务费不含交通费。城区外上门服务费协商确定。
十五、提供代办登记服务,每件500元。提供代办认证服务,每件收取100元。
十六、副本费: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十七、查档费: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超过一年的,公证申请人因补办副本等需要查阅公证档案的,收取查档费50元/次。
十八、上述未涉及的项目,协商收费。
十九、公证常年服务费,协商收费。
本收费标准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嘉鱼县公证业务投诉举报电话:0715-6359087、635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