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雨湖区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市雨湖区实际,决定划定湘潭市雨湖区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划定范围湘潭市雨湖区行政区域。
三、禁烧区管控要求
(一)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二)禁烧区内带有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的秸秆,在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露天焚烧。区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组织制定因病虫害防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认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对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以及农机手等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执行农业农村部秸秆科学还田指导意见。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和公布秸秆露天焚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公布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主体单位信息, 引导秸秆离田利用。
四 、执行时间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区人民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负责解释该通告。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