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详细介绍
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一、政策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厅发〔2019〕13号)文件规定,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退休人员需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方式:
本人持社保卡原件到省内社保卡发卡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行动不便的,可由家属持社保卡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提是先去银行激活社保卡)。未办理社保卡的需先去银行申领社保卡再按以上方式办理。因社保卡到期或丢失需补办社保卡的,本人持身份证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办理更新、补办手续。
三、社保卡便民服务:
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免收短信服务费、免收年费,可省内跨行通过ATM机等自助设备领取养老金,每月前三笔累计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免除取款手续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一、业务办理
(一)线上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在智慧人社APP上申报办理遗属待遇结算,遗属待遇支付到亡者领取养老金的账户。工伤退休、离休、在职参保对象死亡后,遗属待遇的申领暂时只能线下办理。
(二)线下办理
1.业务材料
(1)亡者死亡时间证明。
(2)申领人(遗属)身份证。
(3)银行账户: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的,提供死亡参保人员银行账户(1类)。将丧葬抚恤金拨付到遗属银行账户的,还须补充以下资料:①申领人银行账户(1类);②申领人与死者的继承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始档案、财产分配协议书或继承人公证书等);③丧葬抚恤金分配协议书,或公证书、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4)继承人委托他人申请时另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在职参保人员死亡有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的,提供档案资料至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集体工作年限)确认。
2.经办方式
申领人持业务材料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政策标准
遗属待遇由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成,为一次性待遇。2021年9月1日(含)后死亡参保人员:
1.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湖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为3739元,2022年为3942元,2023年为4104元。
三、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死亡在当年基本养老金调待完成前已办理遗属待遇的,社保机构将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公布后主动补调补发,请遗属领完待遇前不要注销领待银行卡(存折)。
2.在当年度丧葬抚恤金计发标准未公布实施前,拨付时间相对延后。
3.个人出现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遗属待遇发放
银行账户优先为亡者本人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银行账户或其社保卡账户,若亡者银行账户无法使用则优先为继承人社保卡账户。
湘潭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533164(湘潭市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7883503(湘潭县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6768162(湘乡市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2865072(韶山市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8205991(雨湖区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0731-55568095(岳塘区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咨询服务热线)
说明:关于湘潭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详细介绍和咨询服务热线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