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金禅”人才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粤佛山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23〕9 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不断完善“金禅”人才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并经禅城区认定的“金禅”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包括聘任制人员)。用人单位同时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按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须在佛山市禅城区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或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含补缴或补申报),并与禅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禅”人才服务分为 A、B、C、D 四类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金禅”人才认定条件。经市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可申请认定为禅城区“金禅”人才。第六条 “金禅”人才服务申请条件。“金禅”人才 A、B、C、D 类服务,按《佛山市禅城区“金禅”人才服务申请条件》申请。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七条 申请人须先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取得市级人才认定,再通过“禅来办”微信小程序中的“人才一件事”申请禅城区“金禅”人才认定和相关服务,无需另外提交材料(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申领优粤佛山卡的除外),仅需提出申请,待审核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再确认认定结果(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人才一件事”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的,平台自动确认认定结果并赋予申请人“人才码”)。
第四章 人才服务
第八条 “金禅”人才 A、B、C、D 类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服务。人才及父母、配偶、子女可在区、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公共服务。人才可在人才服务专区、人才驿站享受免费场地预约服务。在公共文化、艺术、体育、旅游服务场馆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参观游览等折扣优惠。
(三)安居服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根据房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购买人才住房享受折扣优惠。
(四)科创服务。为科创人才及团队提供创业场地、成果转化创业指导、专利技术转让交易、科技理论成果应用性研究拓展等前后端服务。
(五)交流服务。人才可优先参与区、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的人才联谊、交流等活动。
(六)消费服务。人才可在合作商家享受其提供的专属消费折扣优惠服务。
第九条 “金禅”人才 A、B、C 类服务还包括以下特色服务内容(通过领取消费券等方式享受):
(一)服务经费
“金禅”人才 A 类服务:每人每年 7000 元服务经费,其中健康体检服务 3000 元/人/年,生活服务 4000 元/人/年(含运动健身、交通、文旅等服务,动态更新)。
2.“金禅”人才 B 类服务:每人每年 2500 元服务经费,其中健康体检服务 1500 元/人/年,生活服务 1000 元/人/年(含运动健身、交通、文旅等服务,动态更新)。
3.“金禅”人才 C 类服务:每人每年 1500 元服务经费,其中健康体检服务 1000 元/人/年,生活服务 500 元/人/年(含运动健身、交通、文旅等服务,动态更新)。
(二)服务项目
健康体检服务:人才可在合作机构享受每年 1 次的体检套餐服务。
2.运动健身服务:人才可在合作机构进行体育锻炼或健身项目。
3.交通服务:人才可在合作机构享受交通出行服务项目。
4.文旅服务:人才可在合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文旅优惠服务。
5.子女入学服务:享受“金禅”人才 A、B、C 类服务的人才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参照《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禅教〔2024〕13 号)规定安排学位。其中,“金禅”人才 A、B 类服务与上述文件“金禅钻石”人才享受同等待遇,“金禅”人才 C 类服务与上述文件“金禅白金”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我区有新的人才子女入学方案或政策公布实施的,按新公布的方案或政策文件执行。
6.落户及出入境服务:人才及配偶、子女如具有我国国籍,且没有取得外国居留资格的,可申请落户我区;人才及配偶、子女如是外籍人员,持外国护照,且符合国家移民局关于外籍人才的认定标准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的居留许可,享受多次境内外往返。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第九条服务的使用方法为:
(一)“金禅”人才登录“禅来办”微信小程序,点击“人才一件事”——“金禅人才服务”,领取相应消费券,到对应合作机构核销享受服务;或凭“人才码”享受政务、公共、安居、科创、交流等服务。
(二)“金禅”人才在限额内可自行选择服务项目,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人才码及消费券仅限本人使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调整出“金禅”人才管理名单,人才身份可予保留,暂停享受相关服务:
(一)离开佛山市禅城区或不再与禅城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单位性质、人才身份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金禅”人才认定标准;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的除外);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及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通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待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评定、举荐资格;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查处;
(三)工作服务期间被政府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经济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立案处理;
(五)工作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七)恶意套取、骗取人才服务资金。
第十三条 当“金禅”人才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须及时在优粤佛山卡 APP 上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金禅”人才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审,在“禅来办”微信小程序中的“人才一件事”上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以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认定,但符合禅城产业发展需要,有实际突出贡献和业绩,并具有本行业公认专业水平的人才,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七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版)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8 号)到期时(2024 年 9 月 14 日),仍在服务期内的原“金禅”人才保留“金禅”人才身份并享受相关服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中,子女入学服务延续至 2025年 3 月 31 日止)。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金禅”人才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扶持。本实施办法的体检服务与优粤佛山卡的体检服务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需经费按照区、镇(街道)5:5 比例分担,其中镇(街道)按申请人优粤佛山卡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属辖区划分。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政策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说明:关于佛山市禅城区“金禅”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