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2024-2026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3月14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2024-2026年)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中小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建设、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等精神,特制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2024-2026年)。
第一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除争取落实省级奖励政策以外,县级再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除争取落实省级奖励政策以外,县级再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获批认定国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农增收效果显著,县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对主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已入统在库的规模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长20%以上且上年度产值2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支持企业上市,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技板、新三板上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本项年度奖励资金150万元,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其中,80万元用途为奖励企业上规入统、20万元用途为龙头企业奖励、40万元用途为规模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10万元用途为上市企业奖励)。(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 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法经营等情况的规模工业民营企业,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当年固定资源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7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本项年度奖励资金50万元,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三条 加大企业帮扶服务。
健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服务业企业、住宿餐饮企业服务清单,开展“一对一”督导帮扶服务。联系包保领导干部和帮扶部门每月深入企业开展帮扶服务至少1次,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各级各类展销活动,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展销活动,对参展企业县内每次补贴1000元,省内县外每次补贴3000元,省外每次补贴5000元。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业务,对年直接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以上的企业奖励资金1万元,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以上的企业奖励资金2万元,以此为基准,此项最高奖励3万元。对符合东西部协作“黔货出山”奖补的企业,另行制定奖补方案并给予奖励(不得重复补贴)。本项年度奖励资金130万元,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搭建政金企融资平台,积极落实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政策,有效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率,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发展阶段、经营周期及融资需求特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组织商业银行着力提高续贷和首贷业务占比。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级、省级等专项资金和省“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对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服务业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基础设施、生产附属设施、加工及销售等环节的流动资金,年贷款利息在3万元以上的企业,财务资料完善,一次性给予当年新增贷款利息50%的贴息(已享受国家、省、市、县贴息政策除外),单户企业的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年度奖励资金50万元,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沿河金融监管支局、人行沿河支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省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开展科技合作。积极探索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科技人才、市管专家以上人才,引进人员编制挂在单位任职到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成功申报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工信、商务等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平台(孵化器)建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本项年度奖励资金5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若多项条件同时满足,仅奖励其中一项,具体奖励项由企业确定)。(责任单位:县组织部、经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业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八条 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全面贯彻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拖欠账款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审计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局、县审计局、县国有资产发展中心)
第九条 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逐步推动中小微企业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产业集群。大力推进优质中小企业集群化规模化发展,着力打造一批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经开区、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县政府分管领导分别领衔推进管口重点项目建设,每年明确一批重点项目清单,不定期调度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促进项目快速推进建成投产。(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 强化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对纳入县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产业项目,涉及项目用地为存量建设用地的,直接进行供地。农业“一主两辅”特色优势产业、十大工业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等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组织用地报件上报审批,涉及用地规划需调整布局的,提前做好谋划和统筹考虑,为用地报批创造良好条件。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让等方式积极处置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及闲置厂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品牌培育建设。
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通过省工信厅认定为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贵州精品培育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县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企业当年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用标并投入生产使用、企业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企业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县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当年成功申创全国甲级旅游民宿县级一次性奖励2万元;全国乙级旅游民宿、5星级旅游饭店、贵州省金汤级温泉度假地、贵州省金山级民宿、贵州省五星级农家乐、贵州省示范民宿县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4星级旅游饭店、贵州省酒旅融合景区、贵州省银汤级温泉度假地、贵州省银山级民宿、贵州省四星级农家乐、贵州省示范农家乐、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县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3星级旅游饭店、贵州省青山级民宿、贵州省三星级农家乐县级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以上项目不重复奖励。本项年度奖励资金50万元,若超预算则按比例兑现(资金来源为财源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
企业开办实行线上“一网”和线下“一窗”办理,减少跑腿次数,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降成本等措施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监管,除有明确规定、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等情形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制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清单,依法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范围和标准。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合理化建议、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协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制度环境。(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其它涉及营商环境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健全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机制。
支持工业园区打造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人才支撑作用强的创新创业中小企业。鼓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人员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落实税收、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残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经开区、县工业商务局、县税务局)
第十五条 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商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实抓细落实。各部门形成合力,推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业商务局、
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行业部门有到县的专项资金优先使用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余列入县级财源建设资金预算,并切块到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说明: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