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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倡议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7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2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倡议书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辖区森林资源安全,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向辖区群众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当森林防火的行动者。严格遵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森林防火“十不准”及省市森林禁火令,自觉履行好防火责任和义务,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一旦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争当移风易俗的参与者。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香烛、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习惯,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纪念、网上祭奠等现代文明方式寄托哀思,不断传承和弘扬新风正气。

  三、争当群防群控的监督者。自觉树立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严格约束自我野外用火行为,管好身边人,特别是老人、小孩,做到野外鞭炮不乱放、烟头不乱丢,用火常注意。尤其要关心关爱关注特殊群体,避免因失管失控野外用火造成火情发生。

森林护大家,防火你我他。守护绿水青山,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同行,让我们共筑青山防火墙,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美丽家园!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五、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七、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关于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倡议书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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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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