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辖区森林资源安全,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向辖区群众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当森林防火的行动者。严格遵守《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森林防火“十不准”及省市森林禁火令,自觉履行好防火责任和义务,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一旦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争当移风易俗的参与者。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香烛、放鞭炮等祭祀用火习惯,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纪念、网上祭奠等现代文明方式寄托哀思,不断传承和弘扬新风正气。
三、争当群防群控的监督者。自觉树立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严格约束自我野外用火行为,管好身边人,特别是老人、小孩,做到野外鞭炮不乱放、烟头不乱丢,用火常注意。尤其要关心关爱关注特殊群体,避免因失管失控野外用火造成火情发生。
森林护大家,防火你我他。守护绿水青山,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同行,让我们共筑青山防火墙,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美丽家园!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五、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七、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消防法》第64条第2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关于宣汉县白马镇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倡议书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