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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和单位联系电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5-10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9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丰林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和单位联系电话

  丰林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信息如下:

  联系电话:0458-3561788

  办公地址:丰林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工作日)

  丰林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二)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 丰林县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 丰林县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四)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计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权限内的土地预审工作。

(五)负责 丰林县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制度的起草和实施后的检查;负责全县乡村规划编制体系的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并完成报批,指导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完成报批。负责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工作。

(六)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山水林田湖草修复。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配合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九)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受理、现场勘查及选址工作。负责对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对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负责城乡空间景观风貌审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及色彩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技术审查的指导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种道路、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定位验线核实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验收核实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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