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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9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34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永福县全县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永福县实际,现就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划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福县禁止养犬区

  根据2022年7月1日施行的《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本县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

  二、永福县限制养犬区

  限制养犬区范围为永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永福县明德一小沿东河西岸至东江半岛连档案局、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洛清江大桥、文明塔、污水处理厂至桂柳高速公路沿线往北到孔雀山庄、明德一小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确定的禁养犬种,限制养犬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

  三、永福县养犬一般管理区

  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四、养犬要求

  永福县辖区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之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

 (一)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犬、警犬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犬只除外。

(二)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限制养犬区内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三)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五、举报电话:0773-8515110(县局报警电话),0773-8557158(永福县城管监督局),0773-8512387(永福县农业农村局),0773-8512365(永福县卫生健康局),0773-8512268(永福县市场监管局)。    

         

  说明:关于永福县人民政府划定永福县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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