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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通告
2025-02-13 21:55  浏览:33

  为落实好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结合柳城县实际,决定在柳城县全县范围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应承担拆(清)除、复垦、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或存在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改正、治理,恢复农田原貌。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行为逾期不改正、不治理或拒绝纠正的,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包括:清除地面上附着物,复垦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80元/平方米)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处 100-1000元/平方米罚款;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 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种植环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实施其他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撂荒的,要全面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对其他撂荒耕地,坚持宜粮则粮,发展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对弃耕撂荒超过1年的,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撂荒1年以上的耕地,可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

  五、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发展林果业的公职人员、村干部,从严追究其相关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柳城县范围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72-7613665(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772-7615179(柳城县农业农村局)、0772-7620926(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此通告。

  说明:关于柳城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行动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柳城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 26日的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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